如果你被要求交保证金,或者被要求签一份反担保安排,交钱之前最好先看合同里有没有写清楚退还条件。
司法解释管什么,不管什么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》第七十条处理的是另一类问题: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,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,或者把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,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,人民法院予以支持。当事人以账户内款项浮动为由,主张实际控制账户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这一条回答的是“债权人能不能就账户里的钱优先受偿”。
第七十条还写到,约定的保证金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,或者不符合前两款的情形,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但这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主张权利。所以,能否优先受偿和能否退还,是两个问题。不能因为条文提到优先受偿,就推出保证金一定不退。
交钱前,合同里应该能找到的字段
- 交付对象:收款方的全称是什么?收款的是债权人本人还是其他人?
- 金额与币种:具体数额是多少?
- 交付日期与方式:交付时间和付款方式是什么?
- 用途:这笔钱担保的是哪一笔债务、哪一份主合同?
- 返还触发条件:返还以哪个具体事件为准,例如债务全部清偿、主合同解除,还是担保责任消灭?只写“履行完毕”,读者很难判断什么时候该要求返还。
- 返还时间约定:返还期限是多久,或者从哪个事件开始计算期限?
- 扣减事由与依据:哪些费用或违约金可以从保证金中扣减?对应的是合同中的哪一条?
- 抵扣安排:保证金能否用于抵偿债务?如能抵偿,抵的是哪一笔?
- 收款主体与记录:收据、转账凭证和账户名称分别是什么?钱款流向能否对上?
资料来源
- 最高人民法院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》(法释〔2020〕28号),官方发布页面
本文只依据上述条文的字面内容,不涉及个案适用,也不构成具体的法律或融资建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