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

根据《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》,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(第六条);批准后由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(第八条)。

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,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(第六条)。

条例第六条规定,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;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,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,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设立公告和注销公告

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,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(第八条)。

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,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,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。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(第十一条)。

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,变更名称,变更持有5%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,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(第九条)。

上海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

沪财金〔2026〕15号通知由上海市财政局、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印发,附件为《上海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(2026年3月调整)》。

通知称,名单继续实行动态管理,如国家宏观政策或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,将适时调整。

通知还说明,2025年松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重组后,由上海松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全面承接其全部业务。

反担保登记

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抵押、质押方式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,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,有关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(第二十条)。

本文也不对任何机构作资质判断,也不对具体合同的效力、责任或结果作判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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